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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万象] 孩子被拐16年家长向人贩子索赔17万 法院判赔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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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6-3 19:13:4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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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5 M& D- {' {9 H1 \甘林与失散17年的亲生父母在一起。 记者顾展旭摄, E: y! ^% Y0 n2 H, d* I6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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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被拐16年判获赔偿28元! d: o1 z. Y. _

! U. H, Y3 Q5 _3 v原告索赔17万元精神损失费未受法院支持,28元是衣服钱! \5 t1 i1 E- A+ W2 L' O5 Y, P( f

2 P0 Q* p' W0 K* k" F- U  G羊城晚报记者董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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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 P! a& g+ m4 l5 s* b当年,年仅6岁的甘林被父母带至家中的人贩子辗转拐卖,约16年后,他得以与亲生父母团聚。去年底,人贩子邱文龙落网并被判刑6年,甘林的亲生父亲甘正洪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索赔17万元精神损失和28元粉红色衣服的损失。6月2日,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邱文龙赔偿甘正洪一家经济损失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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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2 o8 a5 x4 @新闻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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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x7 x3 K% Z" G引狼入室爱子被拐 苦寻16年终团聚3 @: K3 a1 M  B7 z

) ?$ S; K" k( D5 @7 D$ M4 y  P2 f1993年,甘正洪在广州火车站附近遇到一个自称“陈国龙”的人,称其在火车上被劫,钱包、衣物等都丢失,且身无分文。当时,甘正洪好心收留了他,让他在自己负责的工地上干活,并与他们家人一起吃饭。然而,当年9月4日,“陈国龙”在工地干满一个月,领完工资后,却与另一名工友张某将甘林(现名吴志坚)拐骗至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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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林回忆说,他在“陈国龙”家住了两个月后,被卖给了一户姓亦的人家。在亦家住了七八个月后,由于亦家添子,且家境并不富裕,他又被赠予当地一位姓吴的知识分子家中,因吴家当时只有一个女儿,因此对他很好。# y- [, B" @1 S

8 J8 U: [- x8 [9 l爱子被拐后,甘正洪一家四处寻找,夫妻俩甚至散尽家财、一度举债。2008年,时年21岁的甘林在网上发布相关寻人信息。而此时,甘正洪一家在添置新电脑后,也让他们的小儿子在一个名叫“宝贝回家”的网站上发布寻子信息。最终,他们在网上相逢,并于2009年6月17日团聚。2010年,根据提供的信息,警方在江苏一收费站将邱文龙(当年的“陈国龙”)抓获。2010年12月,邱文龙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随后,甘林的亲生父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邱文龙赔偿17万元精神损失和28元经济损失。7 K  A/ \: C: L' s- D6 X8 R

5 f8 {3 g* \  {1 _- y  o庭审直击. b( i. J& B/ t; K( f7 n2 `+ U

7 W; d. ]$ U2 Y1 L. [5 [未支持精神损失费 法院仅判赔28元; D, }0 p2 u' i! \4 C4 t

; x% w: F+ ]8 E6 h2 ^1 d3 O# ~对于为何请求法院判赔28元的经济损失,甘正洪在法庭上称,当时,甘林被骗时年仅6岁,他当时身着一套崭新的粉红色衣服。这套衣服是他被拐骗的前几天刚由他的母亲杨治芳花28元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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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服虽然只值28元,但它是原告心中最深刻、最美好的记忆。小甘林穿上那套衣服后欢天喜地的形象,从此定格在原告夫妇的心里,成为挥之不去的梦魇和永远的痛。”甘正洪说。) P% a3 c: N" n4 U4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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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多年来,我们多次辗转广东、湖南、湖北、福建各地苦苦寻找自己的儿子,又因为丢失儿子而深深自责,事业和家庭也因此遭受了无法估量的损失。”此前在法庭上,甘正洪夫妇请求法院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 R7 s$ ]/ }/ a1 T; V

$ A8 c, o, M* u" i$ `' v昨天上午,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法院对甘正洪、杨治芳、甘林3原告提出的17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予支持,而对他们主张的衣服的经济损失28元,被告表示同意,法院也予以支持。此外,本案的受理费100元,原告负担90元,被告负担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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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t  Q7 C- {" ?( F被告邱文龙因正在服刑,缺席了昨天的宣判。而接到判决书后的甘正洪夫妇当即表示要上诉。. L1 X& k7 H6 S+ u

; ~3 v+ q: s/ Q6 @9 j1 S律师说法+ ?' `* w( |8 o5 u1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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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儿童亲属获精神赔偿较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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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判后,原告的代理律师蔡险峰分析他们提出上诉的理由时称,法院依据2002年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驳回了原告的精神赔偿请求。9 a, L* E!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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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他说,自去年7月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第22条又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蔡险峰认为,依据新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原告提出精神赔偿的请求有法律依据。5 [5 c# E7 U0 P  p/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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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险峰还介绍说,就他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被拐卖儿童的亲属成功获得精神赔偿的案例国内目前还比较少见。他认为,这除了不少受害者家属没有适时提出索赔请求外,法院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不支持索赔也是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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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同时提醒受害儿童家长,要尽可能留下在寻找儿童过程中遭受经济损失的所有证据,以备索赔之用。而提出针对犯罪分子的索赔诉讼要及时、全面,精神赔偿也不要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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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6-3 21:08:37 |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1-6-4 00:03:06 | 只看该作者
看过了,汗~  
地板
发表于 2011-6-5 10:23:44 |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1-6-6 00:40:58 | 只看该作者
嗯,不错哟!
6#
发表于 2011-6-6 15:28:36 |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1-6-7 00:15:40 | 只看该作者
纯属路过!
8#
发表于 2011-6-8 00:03:03 |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1-6-9 00:03:09 | 只看该作者
我来自火星刚到地球什么都不懂
10#
发表于 2011-6-10 00:03:0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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